8月12日,民政部網站發布關于《婚姻掛號法令(修訂草案征求定見稿)》揭露征求定見的告訴。
比照2003年8月發布的現行《婚姻掛號法令》,修訂草案規則,成婚掛號和離婚掛號都不再需求出具戶口簿,掛號地域也不再受“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約束,并要求加強婚姻處理信息化建造。
草案還新增了30天“離婚鎮定期”的相關內容,清晰了不予受理離婚掛號的三類景象及能夠吊銷婚姻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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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婚、離婚掛號不再需求戶口簿
修訂草案第八條 處理成婚掛號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資料:
(一)自己的居民身份證;
(二)自己無愛人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聯系的簽字聲明。
現行2003版《婚姻掛號法令》第五條 處理成婚掛號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
(一)自己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自己無愛人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聯系的簽字聲明。
修訂草案第十五條 懇求離婚掛號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自己的居民身份證;
(二)自己的成婚證。
現行2003版《婚姻掛號法令》第十一條 處理離婚掛號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
(一)自己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自己的成婚證;
(三)兩邊當事人一起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成婚、離婚掛號吊銷地域約束
修訂草案第七條 內地居民成婚,男女兩邊應當一起到婚姻掛號機關處理成婚掛號。
現行2003版《婚姻掛號法令》第四條 內地居民成婚,男女兩邊應當一起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掛號機關處理成婚掛號。
修訂草案第十三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兩邊應當簽定書面離婚協議,一起到婚姻掛號機關懇求離婚掛號。
現行2003版《婚姻掛號法令》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兩邊應當一起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掛號機關處理離婚掛號。
離婚鎮定期寫入婚姻掛號法令
結合民法典,修訂草案新增了30天“離婚鎮定期”的相關內容。
修訂草案第十五條 懇求離婚掛號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自己的居民身份證;
(二)自己的成婚證。懇求離婚掛號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裔、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規則的證件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證(或許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身份證,華裔、外國人還應當出具自己的有用護照或許其他有用世界游覽證件,或許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修訂草案第十六條 自婚姻掛號機關收到離婚掛號懇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能夠向原懇求離婚掛號的婚姻掛號機關撤回離婚掛號懇求,婚姻掛號機關應當停止離婚掛號程序。
修訂草案第十七條 本法令第十六條規則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男女兩邊應當持本法令第十五條規則的證件和離婚協議一起到原懇求離婚掛號的婚姻掛號機關懇求發給離婚證。離婚協議應當載明兩邊自愿離婚的意思表明和對子女撫育、產業以及債款處理等事項協商共同的定見。
修訂草案第十八條 婚姻掛號機關應當對離婚掛號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資料進行檢查并問詢相關狀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育、產業、債款等問題達到共同處理定見的,應當當場予以掛號,發給離婚證。
修訂草案第十九條 本法令第十六條規則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男女兩邊未一起到婚姻掛號機關懇求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掛號懇求,離婚掛號程序自行停止。男女兩邊再次懇求離婚掛號的,應當按照本法令規則的程序從頭提出懇求。
清晰了不予受理離婚掛號的三類景象
修訂草案還清晰了不予受理離婚掛號的三類景象。
修訂草案第十四條 懇求離婚掛號的當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掛號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到離婚協議的;
(二)歸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許約束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成婚掛號不是在中國內地處理的。
清晰了能夠吊銷婚姻的景象
修訂草案的多個條款中,清晰了能夠吊銷婚姻的景象。
修訂草案第十二條 因鉗制成婚的,受鉗制的當事人能夠依法向人民法院懇求吊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成婚掛號前照實奉告另一方當事人;不照實奉告的,另一方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懇求吊銷婚姻。
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經過濫竽充數或許招搖撞騙處理婚姻掛號的,民政部分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等部分出具的現實確定相關證明、狀況闡明、司法建議書、查看建議書等依據資料,應當對相關狀況進行審閱,契合條件的及時吊銷相關婚姻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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