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中學女教師被老公實名告發“越軌16歲學生”事情,繼續引發重視和評論。據媒體報導,2月16日上午,自稱為上海市一中學化學教師兼高一班主任老公的微信用戶,轉發揭露了多張該女教師與其高一男學生的微信談天記錄,稱妻子“越軌”“與未成年人產生聯系”。2月19日下午,校園發布通報稱,涉事女教師張某已被停職,現在事情正在查詢中。廣州市政協委員、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高檔合伙人鄭子殷律師和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冠男承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明,該女教師有辱師德但不構成違法,將面對開除或許解聘,吊銷教師資格,歸入從業阻止人員名單等處置;該女教師老公采納不妥行為揭露未成年人信息或應當遭到行政處置;縱觀該案子現在的發酵程度,極有或許對男學生的心思健康產生嚴重影響。
上海女教師被老公告發越軌學生
校園回應女教師已被停職
2月16日,上海一男人實名告發妻子越軌16歲高一學生,并與未成年人產生聯系,男人所告發的妻子是上海一中學的化學教師、高一班主任。
視頻中,男人還爆料了自己妻子和16歲高一學生的談天記錄。從男人發布的談天記錄能夠看出,其妻子和這名學生常常談天聊到很晚,談天內容十分含糊。
此事在貼吧等渠道發酵后,于2月18日登上微博熱搜,引發高度重視。
2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學發布相關狀況通報稱,網傳“一女教師與學生存在不正當師生聯系”,校園高度重視,當即會同相關部分展開查詢,并已在第一時刻對涉事教師予以停職。后續,將依據查詢結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上海市第二中學狀況通報
此外值得重視的是,疑似越軌女教師的老公問詢筆錄圖片,在多個交際媒體賬號上撒播。2月20日,針對網傳“疑似越軌學生女教師老公問話筆錄流出”問題,我國新聞周刊從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得悉,此事情警方已在處理,筆錄走漏不現實,網傳圖片不是真的,相關部分現已在查,更多信息不能泄漏。
教育部明令阻止
教師與學生產生愛情聯系
廣州市政協委員、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高檔合伙人鄭子殷承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明,依據現在媒體發表的狀況看,從法令層面上講,上述上海女教師的行為不歸于性危害未成年人和性騷擾領域。
鄭子殷表明,依據兩高、兩部《關于辦理性危害未成年人刑事案子的定見》第一條性危害未成年人違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則的針對未成年人施行的強奸罪,負有照護責任人員性侵罪,強制猥褻、凌辱罪,猥褻兒童罪,安排賣淫罪,逼迫賣淫罪,幫忙安排賣淫罪,誘惑、容留、介紹賣淫罪,誘惑幼女賣淫罪等。刑法規則的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危害的目標雖無性別指向,但構成強制猥褻罪的條件是危害人對受害人施行了暴力、鉗制等手法;猥褻兒童罪,受害人有必要是兒童(即14歲以下)。本案中,涉事學生為男性,據現在可把握的信息,女教師未對男學生施行暴力或鉗制,所以女教師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又因男學生已滿14周歲,所以女教師不構成猥褻兒童罪。
鄭子殷還表明,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則了負有照護責任人員性侵罪,即“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人負有監護、收養、關照、教育、醫療等特別責任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人產生性聯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一起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規則之罪的,按照處置較重的規則科罪處置”。本案中,女教師歸于特別責任人員,但該罪名只維護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女人,而非男性,因而不符合負有照護責任人員性侵罪或許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違反別人志愿,以言語、文字、圖畫、肢體行為等方法對別人施行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懇求行為人承當民事責任。機關、企業、校園等單位應當采納合理的防備、受理投訴、查詢處置等方法,避免和阻止利用職權、從屬聯系等施行性騷擾’。性騷擾是違法行為,但以違反別人志愿為條件,本案中也不符合。因而不能夠對女教師性騷擾歸責。”鄭子殷說。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冠男承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明,與本案相關的刑法罪名,首要或許包括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則的強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則的負有照護責任人員性侵罪以及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則的強制猥褻罪和猥褻兒童罪。可是,強奸罪的目標為“婦女”或“幼女”;負有照護責任人員性侵罪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人”;強制猥褻罪要求“以暴力、鉗制或許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即需求違反別人毅力;猥褻兒童罪的目標為“兒童”。由于行為目標或方法上的不符合,依據本案現有現實,入罪的難度較大。或許進一步考慮和取證的罪名為強制猥褻罪,假如調查成年女教師與未成年男學生之間的“往來”進程,存在“強制”的顏色與成分,則存在入罪或許。
與此一起,鄭子殷和趙冠男均表明,《中小學教師違反工作品德行為處理方法》第4條明確規則了與學生產生不正當聯系,有任何方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歸于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工作品德行為。校園及校園主管教育部分發現教師存在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安排查詢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包括不限于正告和記過處置、下降崗位等級或撤職處置或開除處置。
一起,教育部《未成年人校園維護規則》第二十四條“校園應當采納必要方法防備并阻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施行以下行為:(一)與學生產生愛情聯系、性聯系;(二)撫摸、成心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撩撥或許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學生展現傳達包括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許其他淫穢物品;(五)持有包括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材料;(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危害的違法違法行為”。
換言之,教育部明令阻止教師與學生產生愛情聯系、性聯系;撫摸、成心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對學生作出調戲、撩撥或許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行為。違反教職工阻止行為的,依據《未成年人校園維護規則》第六十條第二款,“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許解聘;有教師資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分吊銷教師資格,歸入從業阻止人員名單……”因而,上述上海女教師將面對開除或許解聘,吊銷教師資格,歸入從業阻止人員名單等處置。
維護未成年人權益
重處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暴力違法
鄭子殷表明,從品德層面上來說,上述上海女教師有辱師德。教師人物決議了教師有必要謹言慎行,由于未成年人會仿照教師的言行。在國外,就算是大學期間,也阻止教師與學生身份的人樹立愛情聯系,更不能產生性聯系。身為教師,應一馬當先,恪守工作品德,致力于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縱觀該案子現在的發酵程度,極有或許對男學生的心思健康產生嚴重影響。
一起,鄭子殷表明,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違法活動,有用維護公民品格權益和網絡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違法的教導定見》(2023年9月25日施行),明令阻止在信息網絡上針對個人任意發布咒罵凌辱、造謠誹謗、侵略隱私等信息的網絡暴力行為,貶損別人品格,危害別人聲譽等違法違法行為。一起,針對未成年人施行網絡暴力違法違法,應依法從重處置。該女教師老公不妥發布涉未成年人信息,現已違反上述定見,并形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遭到行政處置,乃至是治安拘留處置。
趙冠男表明,我國《未成年人維護法》特別強調關于未成年人的“校園維護”。其間,第四十條規則:“校園、幼兒園應當樹立防備性危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準則。對性危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違法行為,校園、幼兒園不得隱秘,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分陳述,并合作相關部分依法處理。校園、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展開合適其年紀的性教育,進步未成年人防范性危害、性騷擾的自我維護意識和才能。對遭受性危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校園、幼兒園應當及時采納相關的維護方法。”據此,一方面,假如校園并未盡到維護或陳述責任,則需承當責任;另一方面,在該事情中,校園也應重視關于涉案學生的維護和引導。
鄭子殷介紹,關于針對教師辦理以及未成年人維護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維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法令》《新時代中小學教師工作行為十項原則》《未成年人校園維護規則》等法令法規和準則標準。但怎么根絕女教師與男學生之間的不妥聯系,除了《未成年人校園維護規則》以及《中小學教師違反工作品德行為處理方法》外,現行的其他規則尚處于空白狀況。是否將刑法中負有照護責任人員性侵罪中增加對男性未成年人維護,需求謹慎的實證研討。
■ 此前事例與未滿14周歲男學生產生聯系女教師犯猥褻兒童罪獲刑3年紅星新聞記者整理發現,多年前江蘇省常州市曾呈現中學女教師與男學生產生性聯系的事情。該事情被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列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十大事例。據揚子晚報報導,被告人黃某(女),原系金壇市某中學教師,2013年時擔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地點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14周歲的狀況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屢次與王某產生性聯系。案發后,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以為,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14周歲的兒童,仍屢次與其產生性聯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置。其有自首情節,依法能夠從輕處置,另其無前科,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置。判定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據了解,黃某30歲左右,離婚。黃某與王某屢次產生聯系后,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微信談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結合該段時刻孩子成果下降、常常不回家,乃至夜不歸宿,感覺到狀況異常,所以反映到校園,由此案發。黃某第一次與王某產生聯系,是在黃某協助王某教導學習的時分。針對該案,辦案法官表明,黃某屢次與兒童產生性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置。其身為人民教師,歸于對未成年人負有特別責任的人員,卻違反法令和道德,屢次與未滿14周歲的初一學生產生性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孤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賴,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思傷口,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辦。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修改 彭疆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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